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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获准参股信托 混业经营渐行渐近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7-26

  即将颁布的《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望进一步夯实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可能。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规定》的相关细节显示,在“符合监管当局对该类机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等条件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准投资入股“金融百货公司”——信托公司。

  而生效半年的《商业银行法》也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法律第3条第14款,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对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逐步放行。

  这是继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明确表示,管理层正在“酝酿和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后,商业银行再次获准涉足其他领域,而银行可投资入股“什么业务都可以做”的信托业更预示着,混业经营已经渐行渐近。

  银行参股信托放行

  就在7月1日《行政许可法》生效之际,银监会依据《银监法》和《行政许可法》制定了《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的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境内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许可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无到期不能支付的债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必须符合监管当局对该类机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且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超过两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一家;等等。

  此外,《规定》也设定了包括境外商业银行在内的境外金融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的许可条件:

  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用货币出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由此,符合条件的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中外金融机构将以股东身份涌入信托业。

  24年的银信轮回

  自从1979年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银行与信托之间就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1980年6月,央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设立信托机构。两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还分别设立了中信实业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1996年10月6日,在监管当局的授意下,广东发展银行兼并收购了濒临倒闭的中银信托,这造成了广发行大量的坏账。

  虽然信托业与银行业一样,在银监会成立以前都处于央行的监管之下,但是信托公司要比商业银行管理更加混乱。用原央行非银司司长、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的话讲,信托公司办成了金融“百货公司”——什么业务都可以做。前些年很多信托公司实际经营着商业银行业务,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造成了大量的坏账;同时也进行大量证券和实业投资,结果造成了巨大损失。

  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1999年3月,央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全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机构进行第五次清理整顿,整个信托业被推倒重来,信托公司业因此被要求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此后,商业银行或者把持有的信托公司的股权出售,或者与自己投资的信托公司脱钩。至今,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的股东中已经见不到商业银行的身影。相反,有些信托公司却成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如上国投就是浦发行的大股东,等等。

  虽然没有了股权的纠葛,银行业与信托业的业务关系却愈发密切。两年前有些银行推出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信托公司以“银行抢了他们的饭碗”为由极力反对,最终使银行停办了这项业务。而银行也越来越意识到与信托公司合作的重要性。民生银行公司业务部去年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完成了“企业财务革新计划”。

  24年后的今天,商业银行再次可以成为信托公司的股东。

  夏斌对于银监会放行,商业银行投资信托公司并不奇怪。在他看来,之所以原来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信托公司,是因为原来银行投资信托,信托公司搞成了“金融百货公司”,出了很多问题,导致了金融混乱。“经过整顿之后,别的机构能够投资信托公司,为什么银行就不能?”他反问记者。他认为,现在银监会的监管加强了,银行进行投资也谨慎了,不太可能会出现以前的那种混乱,不能因噎废食。

  中山大学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陆军教授也同意这个观点,“从银行的角度来讲,当信托公司的股东有好处”。在他看来,当年银行办信托是为了通过信托公司绕开贷款规模的限制,现在银行的内控加强了,现在信托业业有了“一法两规”,两者的行为都规范多了,银行能够投资信托公司应该是件好事。

  不过,“这对于信托业是一件好事,但是对现有的信托公司不一定是好事,”某基金公司一位银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现有的信托公司的股东大多数是和地方政府相关的国有企业,具有较强的政府背景。如果银行能够投资设立新的信托公司,对于整个信托业来说将是一件好事。

  《商业银行法》留下的混业空间

  《商业银行法》生效半年之后,限制银行进行股权投资的坚冰已经开始松动。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为今后商业银行进行投资活动,为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就意味着银行不能投资于保险、证券、信托和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也不能进行自用建筑以外的实业投资。这些年来,尤其是1998年金融业清理整顿开始之后,商业银行陆续退出股权投资,尤其是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在经过混业经营的无序和混乱之后,中国金融业似乎在向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迈进。

  然而,面对混业经营的全球大势,中国的金融机构也开始谋求混业经营之路。

  业内人士指出,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要想进行股权投资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作为试验田,如1995年建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虽然历经清理,建行仍然保持了中金公司的大股东地位,同样,今年建行与德国一家住房储蓄银行合资成立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也属于一个特例。对于各家银行而言,一个共同的特例就是2002年初中国银联的成立,各家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分别出资数千万到数亿元来共同搭建中国银行业的电子化联网平台。

  此外,商业银行想要进行股权投资,就必须走所谓的“曲线救国政策”,先到境外进行投资,然后迂回返乡,中行先后在香港组建投资银行中银国际,在英国组建中银保险,中银国际于2002年5月返乡,在上海成立了合资的证券公司中银国际证券;工行在香港控股投资银行工商东亚也是如此。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下,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只能是特例。

  有业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四项规定是最高立法机关和银行监管机构针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深思熟虑之后留下的空间。正是在这一考虑之下,监管层有意放行银行投资基金公司,才有商业银行投资信托公司的放行。也因此,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坚冰有可能被逐步打破。 

 
(xintuo摘自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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